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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台北市彩虹心服務協會組織章程(102年12月修訂)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台北市彩虹心服務協會組織章程
    8211月訂定
    9411月修訂
    96 6 月再版
    9611月進版
    10112月修訂
    10212月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條:「本會」全名為「台北市彩虹心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  三  條:本會以結合群力,協助身障朋友就業與休閒,達到自我肯定為宗旨。
    *  第  四  條:「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堿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政府舉辦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二)   對傷殘之個人及社會團體提供志工協助。
    (三)   舉辦傷殘戶內外休閒活動,紓解其心靈壓力。
    (四)   引導更多個人及團體參與社會服務工作。
    (五)   爭取傷殘朋友生存、就業方案等補助與工作機會,如按摩服務、舊衣回收、庇護工廠、企業進用等。
    (六)   舊衣回收、庇護工廠等職場如欠缺作業人員,必以身障會員為優先錄用後再對外尋找身障人員從事其工作以符「本會」之宗旨。
    (七)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活動。
    第 二 章 會員
    *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且需設籍台北市或工作於台北市,榮譽會員、贊助會員,不在此限: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服務熱忱,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若一次捐款達十年常年會費金額以上之個人,則將在當月活動費用上予以免費或折扣,但不授予個人會員資格。
    (二)   榮譽會員:凡非設籍台北市或工作於台北市,但有心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榮譽會員,但不具被選舉權、投票權。
    (三)   贊助會員:凡非設籍台北市或工作於台北市,且固定每月捐款一仟元以上者並填入會資料始為贊助會員,但不具被選舉權、投票權。
    (四)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公司行號或社會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二人(並可隨年異動),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1.          會員連續二年未參加協會任何一個活動者。
    2.          會員連續三年未繳交常年會費者。
    3.          會員在外發生有損本會聲譽之情事者。
    4.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  條:會員退會得以書面並敍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預告。
    *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參加協會任何活動,費用予以折扣,參加探勘活動則費用全免。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會員未繳交常年會費之當年權益,將予暫停直至繳交常年會費後,次月會員權益始得恢復。
    *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被派任活動工作人員、幹部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員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當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則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廿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四條:本會聘任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廿五條:「本會」選任之職員不得兼任會務工作。
    *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七條:本會可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榮譽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身分者)一人,顧問若干(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之,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卅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壹仟貳佰元,團體會員貳仟肆佰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年終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卅七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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